一名17岁职业学校学生因提供电话卡给网络诈骗团伙打电话而被判处八个月监禁。我提出上诉。

一名17岁职业学校学生因提供电话卡给网络诈骗团伙打电话而被判处八个月监禁。我提出上诉。

4月2日,就读职业学校的杨某因涉嫌提供电话卡帮助网络诈骗团伙进行诈骗电话牟利,被警方举报。第二天,杨先生被刑事拘留。与杨某一起,杜某、杨某两位老乡陆续接手了案件。四个多月后,8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共犯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9月,石阡县人民法院以共谋信息网络犯罪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他人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法院认定,杨某为主动提议、教唆犯罪者,三被告人为同案犯,均为主犯,应以信息网络帮助、教唆犯罪罪处罚。第一个进入后一审判决后,杨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犯罪时未成年,收入仅997元,参与时只提供了一张电话卡,不符合司法解释界定的帮助、教唆、依靠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图为审理“手机说话,一起赚钱”案的铜仁中级人民法院(受访者提供)。 2025年春节过后,职校二年级学生杨先生与老乡杨先生、胡先生一起到重庆“找工作”。杨先生出生于2007年4月,贵州省石阡县武德镇人。他11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杨与他的母亲和两个姐妹住在一起。一家人的生活开支靠母亲偶尔打工维持。 2023年高中毕业后,杨进入石阡县职业高中并主修计算机科学。为了减轻母亲的负担,杨去年暑假开始在广东省的一家工厂打工。就读的石阡县职校大女儿杨某(受访者提供)介绍,村民杨某在重庆学过做饭,计划2025年春节后到重庆打工一个月,3月底返校。 “Jan比我哥哥大两岁,我们以前经常一起玩。”Jan姐姐说。杨姐姐说,事发后,她向哥哥询问,他们三人在重庆期间找不到工作,都是靠“打电话”赚钱。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所谓“手机通话”,是指将手机号码提供给上游诈骗团伙。通过实施欺诈,您充当“中间人”。诈骗团伙提前收集受害者人数并将其交给“中间人”。诈骗者拨打“中间人”的手机后,“中间人”用另一部手机拨打受害人的手机。两部手机同时开机,免提,诈骗者直接与受害者通话。通话过程中,“调解员”全程“一言不发”。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黔0623刑终141号),2025年3月中旬,杨某、杨某从重庆返回石阡,同住并入住县城宾馆。这段时间,杨先生通过“打电话”赚钱,同时建议他邀请在广东工作的酿酒师回到石阡一起赚钱。杜回到石肯后,三人决定合谋提供电话卡,帮助网络诈骗集团拨打诈骗电话牟利。随后,杨某在酒店房间联系了上游诈骗团伙。每一个三人提供了电话卡,以便诈骗团伙可以拨打欺诈电话并每小时收到有关欺诈的信息。补贴金额为每小时300元至700元不等。期间,杨某因未成年而无法办理新的电话卡,且其提供的电话号码已被屏蔽。杜先生和杨先生不断索取新电话号码,并向上游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一审:一人被骗47万元,获赔6000余元。此前的判决披露了杜某、严某、杨某的供述。杜先生交代,3月15日左右,他在广东打工时行李被偷。当他告诉杨某时,杨某邀请他回石前去赚钱。据三人供述,杜某于3月20日左右从广东某建筑工地返回石阡,与杨某、严某居住在一起。 “当你没钱的时候,”杨建议,“你可以打电话三人说话后,杨某用自己的iPhone下载聊天软件,搜索行骗人,并按照该人的指示拨打电话,协助诈骗。根据三人的供述,他们首先提供了三张名片,原来是杨先生和酿酒师负责。由于杨某是未成年人,她提供的两张电话卡上都是她母亲和妹妹的名字。刚满18岁的森某向他提供了一张杨某供述,每次他打电话时,聊天软件对方都会要求他发送支付码,对方转钱给杨某,他每次帮忙拨打诈骗电话平均能赚到300至500元,三人用这笔钱支付餐费和酒店住宿费。诈骗团伙并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酿酒师负责人表示,连续两天打电话后,他的电话卡无法使用了。此后,杨某“继续用该卡打电话”,据三人供述,由于杨某未成年,无法办理手机卡,杨某、杜某原来提供的电话卡无法使用后,杨某、杜某多次前往办理新的电话卡“打电话”,再次找到家,直到3月28日左右,杨某将手机卖给了一家手机店。杜某称,在此期间,杨某、杜某“基本上”每天一起吃饭,一起生活”并且“使用他们从诈骗援助中收到的钱。杨先生供述,期间他用自己和酿酒师的电话卡与师傅通话,并通过支付宝收到了奖金。杨先生供认:“杨先生知道我们在做什么,但他没有分开”参加。但杨先生也和我们一起吃住,食宿费用都是通过电话赚的钱。”红星新闻记者指出,在此前的宣判中,杨先生承认自己、杨先生、杜先生参与了电信诈骗,共获利997元。三位酿酒师供述,他们获利约5000元,严先生供述,三人合计获利约6000元。上述裁定的依据是,3月27日,接到杜某3356拨打受害人高某的电话。结果,高先生透露,一个网络诈骗团伙诈骗了475489.74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协助、教唆罪。根据判决书,法院认定,3月16日至3月28日期间,杜先生提供了6张电话卡,严先生提供了4张电话卡,杨先生提供了一张电话卡。三人非法所得共计6000余元,用于日常生活费用。杨提出上诉,称他相信他的同案被告无罪。上述裁定表明,面对检方提出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杜某、杨某作为被告人没有异议,法庭审理中也没有异议。另一名被告人杨某对检方陈述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杨某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杨某并非本案的始作俑者。杨先生并没有叫酿酒师到石前“打电话”。 3月17日,杨某只打了一个电话,也只联系了一名家人。此后,杨某没有参与任何“打电话”,也没有帮助他人。高某被骗事件与杨某无关。 Y先生昂某的收入997元在开庭前自愿退还给法院。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从属定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法院并未采纳辩方的上述意见。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是杨先生首先提出“打电话”赚钱的。与此同时,杨某打电话给杜某回石阡赚钱。酿酒师到达石阡后,杨某利用酿酒师的手机卡“打电话”,帮助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法院认为,虽然杨先生并未实际参与土司与严先生的“手机聊天”诈骗后期,但土司与严先生的“手机聊天”所获得的利润被用于三人的共同消费,且杨先生是发起犯罪并积极怂恿的人。该公司urt裁定,三名被告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应以协助、教唆犯罪信息网络活动罪判处有罪并处罚。石阡县法院一审判决后,杨先生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中,Jan虽然提供了协助,但认定其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高某被骗,与杨某无关。杨先生认为“被帮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不符合教唆犯罪标准。而且,杨某因参与教唆行为获得的利润微薄,仅为997元,不符合教唆犯罪的标准,认为情节严重。杨的姐姐据了解,事发后,杨某取保候审期间,家人询问她为何“做违法的事”。 “我只想从家人那里拿钱然后花掉,”简告诉她的妹妹。杨大姐表示,事发后,学校接受了杨大姐的“请假请求”。 “弟弟还不到18岁,家人希望他有机会“回学校好好学习。”红星新闻记者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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