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正在遛狗,一名男子质问她并殴打她,导致她受轻伤。二审进入审理阶段。受伤者:计划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损害赔偿。

一名女子正在遛狗,一名男子质问她并殴打她,导致她受轻伤。二审进入审理阶段。受伤者:计划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损害赔偿。

近日,备受网友关注的重庆一男子因盘问一名遛狗不拴绳的女子而被殴打的案件现已告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袭击者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王先生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5年2月24日,王某在小区院子里带着自己的哈士奇犬玩耍,因狗没有拴绳,与路过的受害人刘某发生争执。王某用手机击中刘某鼻子,刘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9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接受采访时12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表示,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刘说,他的鼻子受伤经过治疗后,还有后遗症。下一步将对王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现场一名男子警告女子遛狗时要拴好狗绳,虽然她受了二级轻伤,但他说:“她的鼻子目前有残留损伤,鼻梁抬不起来,擤鼻涕时也很痛。她总是感觉空空的,还有疤痕。”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事件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他鼻子的功能损伤是不可逆转的,心理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事件发生后,他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和焦虑症。刘先生诊断为焦虑抑郁症n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5年2月24日晚,刘先生牵着朋友的狗独自在重庆市的一个村庄散步。突然,他被两只散养的狗追赶,不小心掉进了当地的绿地里。刘先生警告对方:“遛狗时最好拴着狗绳。”狗的主人之一王先生侮辱了它,两人开始争吵。 “他打了我一巴掌,然后当我录视频取证时,他又抢过我的手机,打我的脸,打得我流血。我报警后,他又打了我一巴掌。”事发后,刘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当他检查时,发现他的鼻子骨折,整个脸上都有伤疤。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涉事狗的主人王先生,但无人接听电话。法医鉴定显示,刘某的伤势属于轻伤二级。该案被苏随后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进入办理流程。 7月31日,该案由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女子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初审法院认定,晚上 10 点 45 分左右。 2025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村中庭与自家哈士奇犬玩耍时,因狗没有拴绳而与路过的受害人刘某发生争执。随后刘先生拿出手机录制了视频。在阻止录音的过程中,王先生用手机击打刘先生的鼻子,导致上颌额突、鼻中隔及两侧鼻骨骨折。经核实身份,刘某的伤势属于轻伤二级。 3月21日,王某收到一张照片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调查,但事发后他也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第二天离开了案件管理部门。刘先生的鼻子受伤了。法院认定,王某故意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公众的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王先生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先生指出,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先生是故意殴打,且刘先生有可能是在双方争吵中误伤的不能排除。该案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请求二审改判。二审判决驳回女子的上诉。被撞者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根据证人郑先生的证言、被害人刘先生的供述、上诉人王先生的供述以及王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刘先生鼻子受伤系与王先生争吵时被拳打伤。从刑法意义上来说,王某的行为与刘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医检查显示,刘先生的伤情特点与用薄钝器进行的单一攻击一致,几乎垂直,方向是从右上到左下,并且还证实撞击直接发生在鼻子底部。王先生声称,他是从下往上堵住的,以抵挡刘先生的打击。不排除刘先生在此过程中意外受伤的可能性。该辩护意见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符。王先生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但他却任由后果发生。他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间接意向性。他被指控故意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造成二级轻微身体伤害。因此,本案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正确。合法的。 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12月5日,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于12月4日收到二审宣判。“我受伤后,在治疗上花了很多钱,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相关材料,下一步将对王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医疗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红星新闻记者蒋龙供图。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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